北京市中小學生休學條例
為規范北京市中小學生的休學管理,保障學生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北京市教育改革和發展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一、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北京市中小學生的休學管理。
二、休學申請
1.休學申請時間
休學申請時間自學生畢業年級的第一學期期末起,每學期不超過兩周。學生需要休學的情況,應提前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應及時審核并做出決定。
2.休學申請方式
休學申請方式:學生可以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匯總后報送給所在地區的教育行政部門。
3.休學申請流程
(1)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應提前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告知學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學校審核:學校應認真審核休學申請,并決定是否批準。
(3)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教育行政部門應認真審核休學申請,并作出決定。
(4)辦理休學手續: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審批結果,為學生辦理休學手續,包括注銷學籍、發放休學證明等。
三、休學期間管理
1.休學期間的學生管理
休學期間,學生應遵守所在學校的管理要求,按時返校上課,不得隨意離校。學生需要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但應根據學校的規定進行。
2.休學期間的教學安排
休學期間,學校應根據教學需要,安排學生參加必要的教育教學活動,保證學生學業的順利完成。
3.休學期間的獎勵和榮譽
休學期間,學生應按照學校的規定,完成學業,獲得相應的獎勵和榮譽。
四、其他規定
1.休學期間的待遇
休學期間,學生應享受與其他同學同等的待遇,包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等。
2.休學期限
休學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學生需要延長休學期限的,應在休學期限屆滿前再次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應及時審核并做出決定。
以上就是北京市中小學生休學條例的內容。本條例旨在規范北京市中小學生的休學管理,保障學生權益,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