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孫某(男)是江西撫州人,郭某(女)是廣東廣州人,兩人原系夫妻,但于2005年協議離婚,并約定兩人的婚生女孫小小由女方撫養。之后男方通過起訴,變更了孩子的撫養權,法院判決孫小小由男方撫養,引發女方不滿。
2016年3月4日下午放學時,女方到學校門口欲強行將孩子帶走,孩子不愿跟隨被申請人走,向門衛求助,女方對學校老師及門衛進行辱罵,引起眾多學生和家長圍觀,場面一度混亂。110接到報警后,將男方女方和孩子帶到治安隊調解,但調解無果。
同年3月8日早上7點40分,女方又在學校門口,手持介紙刀,威脅帶走孩子,孩子請求路人報警,治保人員及時趕到將其刀械奪下。
法院審查
申請人孫小小(其父親孫某代理)于2016年3月14日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由父親孫某攜帶撫養,女方未經孫某的同意不得擅自將申請人帶走。
女方于2016年3月4日、3月8日兩次到申請人就讀學校欲帶走申請人,且持介紙刀威脅申請人及孫某,申請人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其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郭某威脅申請人孫小小及未經孫某同意帶走被申請人孫小小。
二、禁止被申請人郭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孫小小及其相關近親屬。
本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被申請人郭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觀點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5年12月27日通過了《反家庭暴力法》,該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莊嚴宣告:“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同時該法創設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是法院批準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核心條件。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便是被申請的一方已經實施了家庭暴力的行為或作出一些將要實施家庭暴力的表現,反之如果被申請的一方沒有實施家暴行為,只是有言語沖突、情緒對立、關系緊張,則可能不被認為具有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不予批準申請。但一般這種情況下法院也會對被申請的一方予以批評訓誡,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
另外,本律師也看過司法機關在個案中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予以適度擴張,比如在孩子已經辦理入學手續,但被其另外一方家長強行帶走,并予以藏匿,導致孩子無法正常入學,孩子的受教育權被侵害的情況下,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也簽發了人身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是一項長期的事業,需要社會各界的參與和支持,司法機關對此有所作為,有所擔當,值得贊許。
特別聲明:以上觀點只是個人觀點,僅供分享交流,不構成法律意見,不作為決策依據,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