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中小學休學管理辦法
為規范長春市中小學學生休學管理,保障學生權益,促進學校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吉林省教育發展規劃》等法律法規,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長春市內所有中小學(含幼兒園)學生休學。
二、休學時間
學生休學時間為每年的秋季學期開始前,由學生和家長自主選擇。學生休學時間累計不超過兩年。
三、休學申請
1.學生需向所在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學生身份證明文件;
(2)學生和學校證明;
(3)學生家長證明;
(4)休學申請表格。
2.學校根據申請情況,對休學學生進行審批。
3.學校將審批結果告知學生及家長,并為學生提供休學證明。
四、休學管理
1.學校應加強對休學學生的管理,確保其身心健康。
2.休學學生應遵守學校規定,按時返校上課。
3.休學學生應在家長協助下,完成學業。
4.休學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休學費用
1.休學學生應向所在學校繳納相關費用。
2.學校應加強對休學學生的財務管理,確保休學費用及時繳納。
六、附則
1.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各學校應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休學管理辦法。
3.本管理辦法由長春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長春市教育委員會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