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中休學條例
為規范江蘇省高中學生休學行為,保障學生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江蘇省高中學生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應當合理規劃學習時間,充分利用在校期間的時間,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
第三條 學生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休學,應當提前一周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一)學生因患病需要休息的,可以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當予以批準;
(二)學生因家庭緊急情況需要休學的,學校應當予以批準,但應當與學生本人協商確定休學時間;
(三)學生因家庭原因需要休學的,學校應當予以批準,但應當與學生本人協商確定休學時間。
第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應當由監護人負責照顧,并按照學校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條 學生休學期間,不得影響其學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休學的,學校應當予以批準,但延長的學習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六條 學生休學結束后,應當回校完成學業。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幫助,確保其能夠順利回歸學業。
第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休學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學生休學期間的權益得到保障。
本條例由江蘇省教育部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