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結核休學和復學規定文件
為規范肺結核患者的休學和復學程序,保障患者身心健康,維護學校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現就肺結核休學和復學規定文件如下:
一、休學規定
1.患者必須確診為肺結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診斷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累計肺結核患者人數超過5人;
(2)診斷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且累計肺結核患者人數超過10人。
2.患者必須在確診后1個月內向所在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診斷證明書;
(2)醫療機構的病歷、檢查報告等相關材料;
(3)學生健康證明。
3.學校應當自患者提出休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批準休學,并告知患者可以在學校所在地的醫療機構進行隨訪和治療。
4.休學期間,患者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避免接觸他人,不得外出。
5.患者休學結束后,應當到醫療機構進行隨訪和治療,并完成相關醫療費用的結算。
二、復學規定
1.患者必須確診為肺結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診斷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累計肺結核患者人數不超過5人;
(2)診斷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且累計肺結核患者人數不超過10人。
2.患者必須在確診后1個月內向所在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診斷證明書;
(2)醫療機構的病歷、檢查報告等相關材料;
(3)學生健康證明。
3.學校應當自患者提出復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批準復學,并告知患者可以在學校所在地的醫療機構進行隨訪和治療。
4.復學期間,患者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避免接觸他人,不得外出。
5.患者休學結束后,應當到醫療機構進行隨訪和治療,并完成相關醫療費用的結算。
6.學校應當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和監測,發現病情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患者及其監護人,并采取措施進行治療。
以上就是肺結核休學和復學規定文件的相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