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婦女兒童保護條例
一、總則
1.1 本條例所稱婦女兒童,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女性,以及兒童。
1.2 本條例所稱保護,是指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保護婦女權益
2.1 保護婦女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
2.2 保護婦女的受教育權。
2.3 保護婦女的隱私權。
2.4 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禁止對婦女進行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暴力傷害。
三、保護兒童權益
3.1 保護兒童的生命健康權。
3.2 保護兒童的身體發育和健康成長。
3.3 保護兒童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禁止對兒童進行歧視、排斥、限制。
四、法律責任
4.1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4.2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婦女進行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暴力傷害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四、附則
5.1 本條例所稱有關部門,是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組織等。
5.2 本條例所稱其他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江西省婦女兒童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保護婦女權益
第二條 保護婦女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
第三條 保護婦女的受教育權。
第四條 保護婦女的隱私權。
第五條 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禁止對婦女進行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暴力傷害。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婦女、兒童的保護工作,采取措施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保護兒童權益
第八條 保護兒童的生命健康權。
第九條 保護兒童的身體發育和健康成長。
第十條 保護兒童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禁止對兒童進行歧視、排斥、限制。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兒童的保護工作,采取措施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婦女進行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暴力傷害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有關部門,是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組織等。
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其他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其他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江西省婦女兒童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保護婦女權益
第二條 保護婦女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
第三條 保護婦女的受教育權。
第四條 保護婦女的隱私權。
第五條 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禁止對婦女進行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暴力傷害。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婦女、兒童的保護工作,采取措施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保護兒童權益
第八條 保護兒童的生命健康權。
第九條 保護兒童的身體發育和健康成長。
第十條 保護兒童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禁止對兒童進行歧視、排斥、限制。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兒童的保護工作,采取措施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婦女進行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暴力傷害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有關部門,是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組織等。
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其他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其他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其他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