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教育,究其實質,是讓受教育者“勞力上勞心”的過程。職業教育相較于普通教育,更強調“勞心必須立于勞力之上”的要求,更強調工學結合。所培養的學生參加工作后,從“勞心”為主向“勞力”為主轉化時,通常能憑借自己的技術技能,做得更利索,表現得更有能耐、更具獨特優勢。
如果讓學生或光“勞心”,或重“勞心”輕“勞力”,或“勞力”“勞心”兩張皮,肯定辦不好職業教育。職業教育如要讓學生將“勞力”“勞心”有機結合,就要敞開大門辦職教,走產教融合之路。
在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上,產教融合是一項戰略性舉措,校企合作是一個關鍵戰術。產教融合,就是要讓產業與教育融為一體。它是技術技能人才培養鏈與產業鏈、價值鏈有機融合的具體表現。推進產教融合似乎是順風順水的事,其實不然,它絕不是輕輕松松的事。從產教融合的主要著力處——校企合作看,有許多優質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積極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般情況下,企業參與職業教育能產生正外部效應,即利國利民,但往往會不利于企業自身。譬如,一家正規企業為職業學校學生提供了若干個實習崗位,參加實習的學生獲益多多,但企業要增加管理成本和其他運行費用,還要冒產品服務質量下降等風險。企業所獲得的往往只是從這批實訓者中招錄優秀者時有一定優先機會而已。正是這種投入大、回報少的正外部效應的存在,使企業對校企合作就退避三舍,這也是造成產教融合難于走深走實的主要癥結之所在。
由此可見,要推動產教融合走深走實,就需要對企業或行業參與職業教育時所產生正外部效應作出內部化安排,使回報能與投入相當,甚至回報大于投入。
分析相關條文精神可以發現,新《職業教育法》對企業或行業組織參與職業教育時所產生的正外部效內部化作出了更完善的制度安排,包括:將企業界定為職業教育的重要辦學主體,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企業可以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場地和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可以依法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對企業按其所舉辦職業教育機構的辦學性質或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程度,予以相應的政策扶持、政策獎勵、金融財政土地等支持和稅費減免優惠等措施。此外,還支持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參加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建設、開展學徒培養、開發專業教材和網絡課程等學習資源、創新教學方式和學校管理方式;鼓勵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行業組織、企業開展多層面的合作等等。
以上這些制度安排,有利于調動企業或行業組織的積極性,有利于產教融合走深走實,將有力推動我國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強國和技能型社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