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休學管理辦法
為規范云南省休學管理工作,提高休學管理的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云南省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在云南省境內申請休學的人員和學校。
第二條 休學條件
(一)學生本人因身體健康原因,需要暫停學習,進行身體康復或治療;
(二)學生本人因家庭原因,需要離開學校,進行家庭照顧或工作;
(三)學生本人因特殊情況,需要離開學校,進行長期外派或留學;
(四)學生本人受到重大處分,需要接受思想教育。
第三條 休學申請
學生本人可以向所在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學申請書;
(二)學生健康證明;
(三)家庭狀況證明;
(四)學生處分證明。
學校應當對休學申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決定。
第四條 休學期限
休學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學生可以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提前回校上課。
第五條 休學管理
學校應當加強對休學人員的管理,確保其按時返校上課,按時完成作業和學業任務。
學校應當對休學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幫助和照顧,包括飲食、住宿、醫療等。
第六條 休學費用
休學人員應當按時繳納休學費用,費用標準按照學校規定辦理。
第七條 法律責任
學校和休學人員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如有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規定。
云南省教育委員會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