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休學管理辦法
為規范小學休學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小學課程計劃》,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小學學生休學。
第二條 休學時間
學生休學時間為每年的秋季學期開始前,由學生和家長共同協商確定。
第三條 休學申請
學生需要休學時,應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學校應認真審核,根據學生實際情況作出決定。
第四條 休學安排
學校應在學生休學期間,認真安排學生的各項教育教學和生活活動,確保學生身心健康。
第五條 休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應繼續履行原有班級、學年、學號等標識,并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活動。
第六條 休學紀律
學生休學期間,應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
第七條 休學待遇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給予相應的生活補貼,具體金額由學生和家長協商確定。
第八條 其他規定
本管理辦法由學校和家長共同遵守。
學校名稱:
日期: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