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結核教師修復教管理規定
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保障學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肺結核教師修復教管理規定》,現予發布。
一、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教師,包括中小學、幼兒園和高校等教育機構中的教師。
二、主要職責
1. 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縣(區)關于肺結核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個人防護,及時發現和報告肺結核患者。
2. 加強班級管理,落實學生肺結核篩查、診斷、報告和隔離等措施,確保學生身體健康。
3. 積極參與肺結核宣傳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
4. 不斷提高自身專業素養,加強自身修養,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形象。
三、其他規定
1. 教師發現學生患有肺結核,應當立即向學校衛生室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診斷和治療。
2. 教師應當定期接受肺結核篩查和診斷,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隔離和治療。
3. 學校應當建立肺結核教師修復教管理檔案,對教師進行定期考核和評價,并對患有肺結核的教師進行隔離和治療。
四、附則
本管理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特此發布。
教育部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