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爸爸去哪兒的萌娃“天天”時隔9年再次占據微博頭條,竟是因為“早戀”,作為看著天天長大的叔叔、阿姨們第一時間表示不能接受,這還是我喜歡的萌娃“天天”嗎?怎么就早戀了呢?
各大網友也紛紛感慨,看看別人家的14歲都談戀愛了,我的14歲…………簡直不能比呀!迎來了一波回憶、調侃潮。
現如今,早戀已不僅僅是大學生、高中生的專利,初中生甚至是小學生早戀現象早已比比皆是。青少年們早熟或者正處于青春期,對異性有好奇心屬于正常現象。但如果家長、學校不進行正確、科學、及時地引導,那么極有可能發展為牽手、接吻,重者會發展到同居、懷孕。
根據未成年人相關研究表明,過早的性行為對其自身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和身體機能都會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會觸及法律的紅線。
有的讀者可能會發出疑問——為什么早戀會涉嫌犯罪?
一般的早戀是不違法的,但是如果女方未滿14周歲,男方年滿14周歲,男女學生偷償禁果,發生性行為,可能會構成強奸罪。
案例遞送
案例一: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23歲男子張某與13歲少女談戀愛,二人自愿發生性關系,女方家屬知曉后報警。最終,被告人張某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二:
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小歡系赤峰市某中學初三學生(17歲),與同校初一學生小梅(13歲)認識并成為男女朋友。二人相約一起上學、一起回家,小歡還經常輔導小梅的作業。后在小梅家中,小歡與小梅自愿發生性關系。后因小梅懷孕,父母怒不可遏并報警。最終,被告人小歡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三:
江蘇泰州興化一名剛滿18歲高中生小明與未滿14周歲的小芳談戀愛,熱戀期間小明兩次與小芳發生性關系,隨后在公安機關對賓館例行檢查時被發現。最終,小明因強奸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看到這可能會有人不解,強奸罪不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才構成強奸罪嗎?上面案例中明明是戀愛期間,在你情我愿的情況下自愿發生的性關系,怎么就成了強奸罪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只要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的,無論幼女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其主要原因是幼女身體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性行為的后果與意義,只要與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決定權,成立強奸罪。因此,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是幼女,而實施性行為的,該女方又確實是幼女的,不管幼女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
想必看到這里大家應該都清楚了,上訴案例中,為什么司法機關以強奸罪定罪處罰了吧。
早戀不是十惡不赦的,當家長知道孩子早戀的時候切勿使用暴力、侮辱性的語言教育孩子,這樣只會適得其反,導致孩子受到傷害,或者涉嫌犯罪。
當發現孩子早戀,家庭和學校可以對未成年人進行科學的性教育,引導他們正確對待兩性關系,避免孩子因不懂、不會性知識而導致的犯罪或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