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
民法典第1084條,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是基于對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考慮,但這并不意味著不滿兩周歲的孩子一律歸母親撫養,還會存在一些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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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幾種可以由父親直接撫養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情形:
第一種: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這里的疾病主要有兩類,一種是可能會對子女造成侵害的,精神類疾病,比如躁狂癥等,還有傳染性疾病,如艾滋病、肺結核等;第二種像癱瘓,這類疾病雖然沒有傳染性和傷害性,但直接導致了母親無法照顧子女。
在司法實踐當中,男方為了爭取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常常說女方患有疾病不適宜照顧孩子,找的借口也五花八門,女方有抑郁癥、身體虛弱、經常感冒啦,有偏頭痛等等。母親所患疾病是否真的不宜撫養照顧子女,需要經過正規醫療機構的診斷和證明,同時要通過法官的綜合判斷,結合生活實際進行認定。
第二種: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主要體現是母親雖然有能力照顧子女,但棄子女于不顧的情形。
女方因與丈夫發生矛盾,將不到三個月的女兒留在家中,回娘家居住長達一年半之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考慮到母親一方的確未盡到為人母的義務,最終孩子由父親直接撫養。
第三種,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這是一項兜底條款,因為現實中情形五花八門,法官在判斷撫養權歸屬時只需要把握一個原則——即最大程度上有利于兒童的合法權益,只要母親的行為有可能影響到子女的健康成長甚至侵害子女的,那么就可以適用本條規定。
筆者對其他情形做一些列舉:
母親有監護侵害行為的,如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 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的。
母親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嚴重的違法犯罪記錄的。
八民紀要還規定,一方有家暴行為、家暴歷史的,該家暴行為不僅針對孩子、也針對配偶,一般也不會考慮判決其直接撫養子女。
一種比較少見的情形,如果是養母,是否享有2周歲以下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的權利?這要分情況來看,如果養父母雙方與子女均無血緣關系的,那養母享有直接撫養的權利;如果是親生父親,母親是繼母的,基于子女與父親的關系更為緊密,不得機械地適用2周歲以下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原則,而應從兒童最大利益出發,判由父親直接撫養。
還有一種是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由父親撫養不滿2周歲的子女的,滿足下面3個條件,也應予準許:第一,協商主體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和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的;第三,約定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協議中約定“若女方再婚,則由男方直接撫養”等類似內容的,因約定限制一方婚姻自由,此類協議也是無效的。
總之,無論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子女,都要充分考慮到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制定2周歲以下子女原則由母親撫養的規定,也是考慮到孩子的生理、心理特點、便于母親母乳喂養以及母親一般較為溫柔、細心等因素,在母親直接撫養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情況下,例外地由父親直接撫養,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的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