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康西社區的汪先生致電晚報《社區法官》詢問,他剛結婚不久,發現妻子在偷偷服用精神病類藥物,原來妻子向他隱瞞了精神病史,知情后,他很生氣,便提出離婚,不料妻子娘家人卻提出要他賠償20萬元青春損失費,對方的這個要求合理嗎?
事件回放
汪先生是一家教育咨詢公司的部門經理,2020年9月,經人介紹,他與老家徐女士相識相戀,當年12月,兩人結了婚。春節回老家過年,寒冬臘月,他看到妻子只穿一件睡衣往外跑,罵罵咧咧的,還與人打架,他感到很納悶。正月初八,他帶著妻子去杭州旅游,一個晚上,他看到妻子偷偷在服用一種藥,他感到困惑,通過咨詢,得知這種藥是抑制“雙相情感障礙”的藥品。他說,這才徹底明白,妻子一直患有精神疾病,他感到自己受騙了。回到家后,他就向妻子家人詢問了病情,并提出離婚。開始,妻子的家人極力反對,后來對方不再堅持,卻提出賠償20萬元青春損失費,給了20萬元就答應離婚。
雙方說法
汪先生認為,妻子和妻子的家人刻意隱瞞精神病史,使得自己上當受騙,并且他也怕妻子的精神病會遺傳給孩子。徐女士家人認為,他們并非刻意隱瞞,并且徐女士的精神疾病已經在康復階段,他們結婚也是雙方自愿的,現在汪先生提出離婚,徐女士應得到相應的賠償。
律師說法
青海法律援助中心王律師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備結婚的資格和能力,不能結婚。另外,《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因此,精神病人在發病期內不能結婚。輕型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已經痊愈的人可以結婚。本起事件中,徐女士所患“雙相情感障礙”,足以影響雙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疇。徐女士應通過醫學檢查作出鑒定,如確認女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隱瞞病史,男方可以提出或向法院起訴離婚,無須向對方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