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是中日《馬關條約》簽訂的第127周年。作為中國近代史上除辛丑條約外賠款最多的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自簽訂起就備受世人關注,更被國人視作是喪權辱國的奇恥大辱。那么,這份簽訂于100多年前的條約,其主要內容都有什么呢?
與很多人的潛意識觀點不同,《馬關條約》并不是一份冗長、洋洋灑灑的條約,相反,《馬關條約》全文共十一款、僅數百字,卻道盡了一個民族在走向衰落時的無比辛酸。
《條約》的前三款,為約定戰后割地處置的條款。《條約》要求將朝鮮由清廷的藩屬國變為獨立國家,朝鮮不再需要向清廷進貢,換言之,清廷喪失了其在東亞制衡日本的一個前進跳板;此外,《條約》約定清廷需將臺灣、澎湖列島等土地割讓給日本,這也是自鴉片戰爭后,清廷再次被迫向列強割地求和。
《條約》的第二部分為第四款,約定中國需向日本賠償軍費共計白銀兩億兩。這也是自《辛丑條約》之后,中國需向西方列強賠付的最高金額。要知道,當時清廷的全部年收入才不足三千萬兩。《條約》約定的兩億兩白銀,約等于清廷整整7年的國庫收入。
《條約》的第三部分,約定了清廷應該進一步向日本開放的通商口岸,這其中包括了長江流域的絕大多數城市,以及杭州、蘇州等在當時也十分重要的口岸城市。這些口岸的開放使得清廷進一步喪失了自主權,大量資本外流。
《條約》的最后,則是約定了關于割地、賠款的一些細節性約定,包括臺灣居民后續的管理方式、賠款的支付方式,等等。總而言之,《馬關條約》是一份令清廷顏面掃地的喪權辱國條約,自此開始,清廷開始被西方列強視為可任意魚肉的無能政府,而統治了中國兩百多年的清帝國,也在這樣一次次的失敗與恥辱中,慢慢滑向了最后的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