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休學管理辦法細則
為規范鹿寨縣休學管理工作,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鹿寨縣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在鹿寨縣內發生的學生休學現象。
第二條 休學申請
學生需要休學時,應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休學申請書;
(二)學校證明;
(三)和家長簽訂的委托書;
(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
(五)學生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六)和學校約定的休學時間。
第三條 休學時間
學生休學時間應根據學校安排確定,一般不少于兩周。
第四條 休學流程
1.學生向所在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學校對申請進行審核。
2.學校根據審核結果,向學生發放休學通知單,并告知學生休學時間、地點和聯系人等信息。
3.學生按照學校要求,辦理休學手續,包括提交申請、辦理手續等。
5.學校對休學學生進行跟蹤管理,確保學生按時返校,并在學生返校后對其進行教育和指導。
第六條 休學紀律
學校應加強對休學學生的管理,確保學生按時返校,遵守學校規定,不得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學生休學期間,應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按時提交休學申請,不得逾期提交;
(二)不得干擾他人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三)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四)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
第七條 休學處理
1.學校發現學生休學現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展開調查和處理,涉及違法行為的,應及時采取法律措施,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3.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確保休學學生的的權益得到保障。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鹿寨縣教育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