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25件32人,其中,涉輟學未成年人13件14人。輟學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侵財犯罪多、沖動犯罪與被利用犯罪疊加、反復犯罪矯正難等特點,亟須引起重視。
就業難、生活壓力大,侵財犯罪多
在13件14人涉輟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中5件6人涉嫌盜竊罪,人數占比42.85%。從家庭環境來看,涉案的14人中有11人處于單親、重組或失去雙親的家庭環境。監護人疏于管教,子女缺少父母完整關愛,或長期受繼父母的冷落歧視,心靈受到創傷,或失去雙親后物質生活難以保障。由于尚未達到法定用工年齡、學歷低,以及普遍缺少勞動知識、經驗和技能,輟學未成年人就業空間較為狹窄,大多是技術含量低的勞動崗位。這些輟學未成年人中有的盲目就業、多地流動,有的無法適應強度大的工作或貪圖享樂,導致頻繁更換工作,造成無業、失業,陷入窘迫境地,在監護人也無力給予經濟支持的情況下,易走上犯罪道路。
如邱某盜竊案中,邱某自幼處在父母關系不睦、父親經常家暴的環境中,初二時父母離異,后父親對其關心教育甚少,加上學習成績不好便輟學,16歲開始到各地務工。2019年初,因無法適應蘇州某廠的工作強度,工資也入不敷出,邱某辭職。后邱某結交不良朋友,認為盜竊來錢快又輕松,且對盜竊行為抱有僥幸心理,進而實施多次盜竊。
法治意識淡薄、自制力差,沖動犯罪與被利用犯罪疊加
在13件14人涉輟學未成年人案件中,7件7人涉嫌強奸、猥褻兒童、非法拘禁、危險駕駛罪。由于過早進入社會,輟學未成年人與其他同齡人相比,接觸社會不良思想和行為機會多,加之缺乏法治、思想、品德、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對自己道德要求不高,對行為后果缺乏理性考量和風險意識,守法自覺性和自我管理能力也較低,極易沾染不良習氣,容易發生沖動犯罪、被利用犯罪。
如蔡某危險駕駛案中,蔡某3歲時其母離家出走,后長期與爺爺生活在一起,初二時因成績不好、家庭條件較差而輟學,之后獨自至寧夏、山西等地務工。2020年在蘇州務工時,因蔡某法治意識淡薄,醉酒后無證駕駛客車發生事故被查獲。又如,在杜某非法拘禁案中,杜某自幼與祖父母生活,初一時因父母離婚而變得叛逆,學習成績下滑,輟學后至廣東、浙江等地打工,但都無功而返。2017年11月,其在同學介紹下至蘇州打工并認識了范某,后按照范某安排,通過共同或輪流看守的方式控制被害人,幫助犯罪分子追討債務,充當“作案工具”。
頻繁流動、監管缺位,反復犯罪矯正難
輟學未成年人通常從農村流向城市,從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打工謀生,有些頻繁更換務工地,家庭對其監管教育較為困難。一些輟學未成年人很少與家里聯系,甚至家人連其務工地也不清楚。人口流動頻繁、居住地不穩定,加劇了當地對流動人口的監管難度,對流動的“離群孤雁”更是關注不足、監管甚少。一些輟學未成年人犯罪后,家人表示距離遠無力監管,流入地也很難對其進行長期持續幫教。流動頻繁、監管缺位,有些輟學未成年人因此會再次犯罪。
比如,在張某盜竊案中,張某因學習成績不好、父親去世、母親離家出走而輟學,后輾轉各地游玩、務工。15歲時,張某在安徽省濉溪縣、渦陽縣盜竊,被兩地公安機關分別行政拘留5日。16歲時,張某因再次盜竊獲刑,刑滿釋放后不到兩個月,到蘇州游玩時又因沒錢吃飯盜竊,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如,16歲的馬某初中輟學外出打工,2017年至案發前共涉嫌盜竊108次,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均未受到刑事處罰,2020年10月實施第109次盜竊后,蘇州市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結合馬某多次盜竊且監護人不在蘇州的實際情況,檢察機關邀請社工提前介入該案,對其開展幫教監督。在幫教考察期間,馬某從所在工廠悄悄離開至外地,后再次盜竊被捕。
有效監管保護“離群孤雁”
一是要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筆者建議,在政府從政策、資金支持上“控輟保學”的同時,司法機關可嘗試對拒不履行義務教育責任的家庭,通過訓誡、強制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來保障家庭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權的支持,并結合教育補貼、補助等形式向貧困家庭提供經濟支持,保障受教育權得以實現。司法機關還可聯合人社、教育等部門共同從輟學未成年人犯罪形勢、就業現狀等角度,開展宣教活動,強調學校與家庭教育在個人成長和就業等方面的重要性,提升家長教育意識,多措并舉、聯合行動,保障學生完成義務教育。
二是要健全輟學未成年人社會關愛體系。司法機關可與關工委、共青團等聯合開展幫教關愛活動,對輟學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同時,發動共青團組織對輟學未成年人等進行登記管理,組織開展思想、道德、法律、技能教育。鼓勵和支持文體機構、企業、社區、志愿團體等組織規范、健康的青少年活動,整合社會資源,共同關注關懷輟學未成年人,提供健康豐富的精神文化、教育培訓活動,培養輟學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情操、生活方式和職業技能,幫助他們更好融入社會、健康成長。
三是要加強對流動未成年人的監管和教育。在對流動人口管理過程中,要將對流動未成年人的監管保護和教育擺在突出位置,公安機關、街道、社區等可通過網格化、信息化等現代治理手段,對流入的未成年人摸清底數,掌握其居住、就業等基本情況,通過信息化平臺及時與流入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溝通聯系,告知其本地的就業途徑、服務保障措施、維權方法以及其應盡義務,通過全面的監管、保護和教育使流入的未成年人更有歸屬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四是要織密未成年人就業安全監護網。司法機關要摒棄“就案辦案”思想,更多關注涉罪未成年人成長經歷和實際困難,加強與人社等部門聯動,共同加強對刑滿釋放、解除幫教的適齡未成年人進行幫扶,幫助其更好地就學就業、回歸社會。人社部門可進一步通過特定崗位安置、職業培訓補貼、創業貸款擔保、開展就業指導等多種方式,為此類未成年人順利進入社會提供更多有力的就業保障。同時要加強未成年人就業監管,通過信息化手段,掌握用工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等雇用未成年人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治宣傳教育、進行勞動監察、查處非法使用童工,織密未成年人就業安全監護網。